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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连载(二)

【来源:市编办 | 发布日期:2015-08-17 】 【选择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管理的法律。19549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共9条,规定国务院设各部和各委员会、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秘书厅等机构,并规定了相关机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程序。为了进一步健全国务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国务院对1954年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重新进行了修订。198212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内容增至11条,对国务院组成成员、工作任务、议事规则以及部门领导职数等作了规定,并沿用至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指关于规范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212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1986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19952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正。200410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四次修正。该法共569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选举制度、领导人员的罢免等内容作了规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指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而制定行政法规。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专项行政法规。199783日国务院令第227号发布,共525条。《条例》明确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条例》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原则及程序予以明确,并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纠正和惩罚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指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20072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2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200751日起施行,共630条。《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条例》确立的原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要求,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条例》颁布后,中央编办经请示中央编委同意,印发了《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复函》(中央编办函〔200740号),明确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指规范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6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第411号国务院令)对其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共423条。《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条例》主要对事业单位登记的条件、要求、登记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部门组织条例 指明确和规范国务院部门的职责任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运行机制、监督检查等内容的行政法规。建国初期曾颁布过公安部、监察部等一些部门的试行组织条例或组织简则,后来此项工作中断。改革开放后,适应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1988年开始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1998年,三定方案更名为三定规定并沿用至今。三定规定为规范和保障部门的组织和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央编办以部门三定为基础,开展了制定部门组织条例试点工作。部门组织条例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权力、理顺关系、完善程序,为部门的组织和运行提供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部门组织条例也有利于提升三定规定的法律效力和刚性约束力。
【用法示例】以部门三定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强化责任、规范权力、明确义务、健全机制、加强监督、落实问责等,开展国务院各部门组织条例试点,适时推开。”——《关于印发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中长期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编综发〔200914号)
机构编制立法 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活动的统称。机构编制立法的原则:一是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机构编制立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立法内容具体明确的原则。机构编制立法是对宪法和组织法有关政府行政体制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因此立法内容要尽可能具体明确,以便于实际操作。三是遵循机构编制自身规律的原则。机构编制立法既要对机构编制管理中长期行之有效、具有普遍意义的办法及时予以确定,根据需要上升为法律,又要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机构地位、职能的变化,适时调整规范对象并充实规范内容。四是体现综合管理原则。即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进行综合管理,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用法示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制定《机构编制法规建设中长期规划》,积极推进机构编制立法、强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印发〈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中长期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编综发〔200914号)
机构编制法定化 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逐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法规体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本身的法定化,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二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即用法律形式规定机构编制的机构及其职能、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划分、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
【用法示例】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
机构编制法律法规 指用以规范和调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规范机构编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具体包括:一是宪法中涉及机构编制的主要条款。如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二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五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六是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
【用法示例】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題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題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