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连载(一)

【来源:市编办 | 发布日期:2015-08-13 】 【选择字号:


法律 指拥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地位和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高于法规、规章。
【用法示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责、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
法规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和效力等级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用法示例】对法规审核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摆事实、讲道理,充分协商、沟通,坚持以理服人,努力达成共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12号)
规章 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地方政府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用法示例】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互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
规范性文件 指由有权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可以反复适用的立法性文件和非立法性文件。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以及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有权机关制定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各项工作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
【用法示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12号)
依法行政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的范围的,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一是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从本质上看,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时,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用法示例】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