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编办机构编制审批制度
为加强机构与人员编制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83号)及中共永登县委办公室、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登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90号),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项目
(一)审核县级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和乡镇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及经费开支渠道。
(三)审核上报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审批权限
(一)县委、县政府、县编委议定,报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1.县乡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2.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3.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4.县委、县政府、县编委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二)经县编委审核,县委、县政府审批的
1.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和政策;
2.党政群机关的“三定”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3.县编委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三)县编委审批的
1.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的分配、调整;
2.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确定;
3.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4.县编办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四)县编办审批的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三、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设置调整、职能配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核定、单位规格确定等机构编制事宜,须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县编办报送机构编制事宜请示,请示内容应包含机构编制设置、调整的文件、政策依据,县编办对于申请单位报送的请示进行调查、审核、论证后,作出提交县编委会议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对于受理的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提请县编委会研究审议,经县编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编办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发文或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