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永登县编办超时默认制度

【来源:永登县编办 | 发布日期:2013-06-28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超时默认制是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视为默认办结。
  第二条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在县编委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文、上报和答复;人员变化申请使用编制和出编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和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登记申请符合条件者在5个工作内日内办理;12310举报受理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条 事项受理后,主办人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办理有关手续和发放证照。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第五条  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批单位承担。
  第六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登记清楚,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对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