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永登县编办失职追究制度

【来源:永登县编办 | 发布日期:2013-06-27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编办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条 失职追究的范围 
    (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人、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四)违反岗位责任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五)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六)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第三条 失职追究的责任。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