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是指在申请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工作人员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限,及时办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延期审批的事项,必须向服务对象说明延期审批的理由。 第三条 未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按效能考评制度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按失职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