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开展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和理论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措施。
(三)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五)协调县委、县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有关调整事项;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审核县级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和乡(镇)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七)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及经费开支渠道。
(八)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审批权限负责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整。
(九)审核上报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参与“三责联审”,负责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开展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
(十一)监督检查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负责“12310”投诉举报电话的日常管理,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
(十二)负责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的理论研究、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的统计及分析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市编办交办的其他事项。